学会概况

OVERVIEW OF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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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
(2018年6月1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湖北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湖北省境内从事水力发电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依法办会、民主办会、勤俭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北省民政厅,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 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典庆、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学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学会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湖南路8号,武汉大学工学部;邮政编码为43007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为:

(一)围绕水力发电在规划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

(二)承接上级和有关单位委托的水电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科技成果鉴定、重大项目论证、技术标准制定和专业资质认证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水电科技重大课题或攻关项目,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组织水力发电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技术经济政策的探讨和研究,对国家和湖北省的能源政策、水电开发战略和科技经济政策、加快水电建设及提高效益的措施等提出建议。

(四)多层次多方式普及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水电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开展水电科技培训和咨询,增强个人会员的业务技能和知识结构,提高单位会员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六)编辑出版《水电与新能源》科技期刊和其他水电科技书刊、资料,出版专业学术论文集及专著。

(七)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八)组织符合本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有加入本学会意愿,符合本学会入会条件,履行本学会章程规定手续者,均可成为本学会会员。

本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十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取得水力发电类学科或相关学科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水电科技人员;具备中级职称相应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或自学成才的水电科技人员;在水电工程科学或生产实践活动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贡献的技师、技术革新能手;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水力发电科技管理干部和企事业领导。

(四)单位会员:从事与水力发电有关的投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设备制造、教育科研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各市、州、县依法成立的与本学会学术领域相关的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加本学会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4)有取得本学会各种信息、学术刊物、学术资料和科技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2)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推选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学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可派代表参加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4)可得到本学会优惠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5)取得本学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

(6)可派代表参加本学会举办的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项和活动,参与本学会组织的企事业间横向联合科技攻关及活动。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2)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3)协助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4)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管理

会员会籍由本学会统一管理。如会员省内跨单位调动工作时,本人或单位应及时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

单位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经提示后仍不改正者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因工作单位变更调出本省或自然(或意外)死亡者,其会籍自动终止。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触犯刑律,一律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六条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监事、监事长;

(四)审议学会任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举行学术交流和表彰、奖励活动;

(七)制定会费标准;

(八)决定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到代表人数不少于总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学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秘书长;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学会活动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八)审议学会年度工作报告、审查学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九)总结学会工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十)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应热爱学会工作,能够保证有适度的时间出席相关会议,能够承担学会交办的工作。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和理事长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副理事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理事长1名。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一)、(四)、(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对本学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若干名,设监事长1名。本学会的理事不得兼任本学会的监事。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本学会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对本学会理事会成员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学会章程或本学会决议的理事会成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本学会理事会成员的行为损害本学会利益时,要求理事会成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不能履行本学会章程时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对本学会所有议事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水利水电业务领域或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学风端正,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制订本学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学会工作计划和财务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及聘用;

(三)提出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名单,并通过秘书处处务会议予以审定。

(四)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管理财务收支计划;

(六)编制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工作总结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就有关问题听取本学会秘书处的报告;

(四)向理事会了解本学会的运行情况;

(五)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本学会设名誉理事长,任期每届五年;名誉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名誉理事长由上一任理事长担任。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可聘请顾问、评议专家组专家,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负责处理学会的组织建设、学术交流、科技咨询、宣传培训、对外联络及其他日常工作。秘书处可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会刊《水电与新能源》编辑部、各专业委员会和分会。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置其他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活动,负责沟通本学会与其他学术团体间的学术联系和交流。专业委员会委员五年一届。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所属分支机构均须报请本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省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并登记和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所属分支机构均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不允许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确需刻制印章的,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各分支机构要妥善保管印章和证照并规范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所属分支机构应当遵照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本学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并于会后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也可根据需要适当资助学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但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汇报,接受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严格依照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停止活动自行解散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学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会徽为两条水波纹与闪电,用圆环连接,均为红色;圆环上方紧靠圆环由“湖北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环绕,圆环下方是英文字母HSHE,均为黑色;用圆形橘黄色套底色。如下图: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1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2023年5月21日